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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坛是否该严厉打击人身攻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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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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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这样
发表于 2009-7-27 21: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选项能不能多点啊。
两个都过于绝对了。
发表于 2009-7-27 21: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发表于 2009-7-27 21: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L :L :L  法律都出来了。
要是我没估计错的话,
你应该是LZ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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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2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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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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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我看了,不过你的回帖也不礼貌吧?:L
发表于 2009-7-27 22: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路过再看一下。  
你们继续,
我不说话了。
发表于 2009-7-27 22: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466 于 2009-7-27 21:54 发表
:L :L :L  法律都出来了。
要是我没估计错的话,
你应该是LZ的马甲。

没有呀,我是独立的第三人啊,不相信你看我的IP啊,只是太让人看不惯了,出来发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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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22: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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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种事情,单独这么发一个帖子,反而容易把事态严重化,到时候肯定要吵起来。
LZ在原帖也回骂了,何必还这么咄咄逼人呢?
你实在不满,大可找管理员投诉,这样一个投票帖,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更多问题。
发表于 2009-7-27 23: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某些人也不干不净的:lol
发表于 2009-7-27 23: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指名道姓,针对其他地方的刻意诋毁,攻击都要严厉打击,不利于地区甚至民族团结。可以不赞同,但起码要学会尊重别人的观点。。。
发表于 2009-7-27 23: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其他地方的刻意诋毁
--------------
似乎LZ首先就犯了这条,: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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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23: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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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3: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ashiya 于 2009-7-27 23:24 发表


我转发一个贵市自己网站的新闻就上升到刻意诋毁了,那么你那位小老乡的口头禅送给你也挺合适
不过你不必用地域做幌子,你跟你那个合肥老乡喜欢玩的是人身攻击

记得上次你进行人身攻击受到了版务的警告, ...



OMG~~~我被警告了:lol

我喜欢玩地域:lol

我在海子玩地域的时候,还不知道你在哪里玩泥巴:lol

也不看看你发那个帖子到站务板块,到现在有没有人理你:lol

一个人自娱自乐,借故拿着某地网站的新闻搞隐形嘲讽.被人抽了就自喊捉贼的跑去搞投票搞投诉,实在低级趣味.:lol
发表于 2009-7-27 23: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奉劝LZ一句,你搞地域,搞黑肥,还嫩了点,翻翻03,04年的帖子,看看你的前辈是怎么做的吧,好好学学: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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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23: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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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3: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vashiya 于 2009-7-27 23:34 发表
你不必用地域做幌子,乱搞人身攻击
你更不必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形象在这里耍泼


说难听点,你这点不入流的手段我根本看不上:lol

说更难听点,那个死猪不怕开水烫,在海子上发些烂文耍泼,妄图达到哗众取宠黑某地的目的,相信各位看客心中自有分寸: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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