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子铁路网

 找回密码
 注册进站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72|回复: 7

【思考】全国首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6 12:50:51 | |阅读模式
今年1月26日,户口在郑州的王军(化名),将一张面值为123元、上海至巩义的无座火车票,加价27元转手卖给别人,为此,他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5天。4月28日,王军将上海铁路公安处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8月29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上海铁路公安处的处罚决定,判令其退赔王军各项损失594.55元。

  在此之前,也有类似案件,法院都判决铁路部门胜诉,而这起全国首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首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

  子涵/文图

  转手一张票被拘留5天

  王军是郑州人,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企业任工程师。

  今年1月,王军的妹妹趁寒假来上海旅游,准备返回时,在上海火车站花123元买了一张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无座火车票。王军知道后,过意不去,就又替妹妹买了一张有座的火车票。

  可那张无座的火车票怎么办呢?按照规定,退票要扣除20%的退票费,王军便想把那张票转让出去。于是,他通过网络与一个叫陆海(化名)的男子约好,将这张火车票以150元的价格转手给他。

  1月26日中午,按照约定的地点,王军和陆海在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一小区门口交易时,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民警查获。随后,上海铁路公安处将王军带走讯问。

  王军走后电话也打不通,两天没有消息,他的女朋友张娜(化名)急忙寻找,把王军有可能去的地方全部找了一遍,但踪影全无。最后,张娜向闵行区莘庄派出所报案。

  后来,张娜想到了和男朋友联系买票的陆海,便通过电信公司,查询到陆海的电话号码。陆海告诉她,他从王军手中购买火车票后,有警察找了他们。

  在莘庄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几经辗转,最终,张娜在上海铁路公安处找到了男朋友。而此时,王军已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拘留,原因是倒卖火车票。

  张娜看到2008年1月26日上海铁路公安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被处罚人王军,2008年1月2 6日11时30分许,在上海闵行区沁园门口,将1张1月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火车票以高价150元(原价12 3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陆某,交易时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王军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期限自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

  王军从拘留所出来后,领导一直让他上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年轻的他害怕在档案中留下不良记录,不得不辞掉了工作。

  对簿公堂讨说法

  “转让一张火车票,凭啥拘留我5天?”王军感到非常窝火。他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女朋友张娜,也支持男朋友讨回清白。

  今年4月28日,王军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份起诉状中,王军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上海铁路公安处处罚行为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第二份起诉状中,王军称,被告对他采取违法拘留,导致他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家人以为自己失踪而寻找多日,他自己也被扣掉2000多元工资,这些都应该由被告赔偿。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8万元、工资2069元、出租车费370元等共计182641元。

  7月1日,这起行政官司开庭审理。

  王军的代理律师、郑州大学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程雪阳认为,王军加价20多元卖一张火车票,目的并非牟利,而是将买票的花费加在了车票上,与一般“黄牛党”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上海铁路公安处的处罚没有任何依据。

  上海铁路公安处辩称:王军将一张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的高价倒卖,成交后被铁路民警查获,这些都是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陆海的讯问笔录、火车票及王军的讯问笔录为证。

  他们认为,王军未经批准,不具备经营火车票资质。根据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 )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王军的行为正是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铁路公安处给予王军相应处罚,并无过错。

  一审判铁路部门败诉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案中,上海铁路公安处执法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查处王军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主体不适格。

  其次,从《通知》内容看,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但是,当民警讯问王军时,他承认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打算回家,后来不走了,让他退掉。而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就认定王军倒卖火车票,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再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铁路警方查处倒卖铁路客票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王军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如果王军属于倒卖票证,火车票应被收缴,并将变卖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被告收缴退票款98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8月29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份行政判决书,上海铁路公安处对王军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处罚决定“不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予以撤销;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对于王军索赔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作出了第二份行政赔偿判决书。

  在这份判决书中,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王军被拘留5天,应按每日99.31元计算,5日为496.55元,加上被告应退还收缴的退票款98元。故判令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王军594.55元。至于王军索赔精神损害18万余元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铁路部门败诉的社会启示

  此案一审判决王军胜诉,但是其他类似案件的原告可没有王军这么幸运。

  2006年2月1日上午,家住长沙市芙蓉区的农妇涂小芝,因买火车票买错了日期,下午,她拿着两张2月2日始发的列车硬座车票(票价为177元/张),在火车站以每张250元转手给别人。买卖成交时被巡逻的铁路民警当场查获,并以倒卖火车票为由,将涂小芝治安拘留15天。

  于是,涂小芝以铁路公安处罚过重为由,将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一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涂小芝是否属于故意倒卖车票”和“铁路公安处是否处罚过重”两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铁路公安处认为,车票的出售价已经明显高于5元的手续费,每张高出售价73元,明显是故意的,因此已构成倒卖事实。至于处罚过重,那是因为发生在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倒卖车票的春运期间,其行为依法应予以严惩。

  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涂小芝败诉,涂小芝又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王军案”在铁路系统引起轩然大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会不会纵容“黄牛党”?

  对此,该案审判长刘黎青说,《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5元以下的加价费”,仅指各火车票“代售点”,并没有涉及个人。本案中,王军只是将多买的一张车票转让给他人,就算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倒卖票证,但综合考虑,王军的情节特别轻微,也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不应该对其拘留5天。

  河南社科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胡一亭研究员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会有误导之嫌。

  他说,严厉打击“黄牛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我们既不能因为打击“黄牛党” 而不分青红皂白伤及无辜群众,也不能为避免错误执法而放纵“黄牛党”,在执法过程中畏首畏尾。本案最大的启示是,执法部门不能轻易给公民扣上“倒卖有价票证”的帽子并实施处罚,严厉打击“黄牛党”是应该的,但决不能伤及无辜。

  立法不完善导致执法偏颇

  每年的寒暑假放假前夕,总会有很多学生替同学去购买火车票,这些学生按秩序排队买票,很辛苦,按说赚点跑腿费之类的小钱也未尝不可,但是,郑州的一些大学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今年1月初,河南中原工学院两名学生代同学买票被郑州铁路警方抓获。郑州铁路警方还分别在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等 3所高校,抓获6名票贩子,其中5名是在校大学生。

  尽管警方因为把大学生列入“黄牛党”而受到社会质疑,但铁路警方坚称,按照《通知》,凡加价5元以上的,就是倒卖车票,属于铁路警方打击处理的对象。然而,“王军案”打破了5元底线,将这一问题再次摆在世人面前,是不是没有牟利目的,就不属于“黄牛党”了?

  对于这一敏感问题,郑州铁路警方有关人士称,他们仍将按照《通知》执行。

  正在攻读行政法博士的郑州大学教师王红建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是缘于立法的不完善。

  他说,比如,4部委虽然作出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对车票销售的金额和份数没有规定,何为营利、赚多少钱算营利?就如王军的经历,加一块钱、卖一张票也算“黄牛党”?这对于广大乘客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王红建还对火车票退票制度提出了质疑。他呼吁,国家应出台一个火车票买卖退票细则,应对在发车一天前退票或者特殊季节时退票,实行全额退款。他还建议,在该细则没能出台前,乘客若想避免损失,可以平价转让火车票,这样,公安机关是不会管的。

  早在今年上半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就曾上书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退票费政策。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今年7月3日,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的回函。在回函中,国家发改委首次明确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然而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发表于 2008-10-6 13:46:21 |
:( 真正的黄牛不抓,只会欺负老百姓
发表于 2008-10-6 15:27:22 |
铁路公安,乱来…………
发表于 2008-10-6 15:45:10 |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峰案中,上海铁路公安处存在“四处错误”个人觉得值得商榷:
第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列车上、铁路系统内、火车站区域内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不能证明查处胡峰的行为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主体不适合。
管辖异议若法院硬是从字面生搬硬套的去理解我们可暂时搁置,
但就个人认为完全就字面理解显示偏颇,
擅自加价出售火车票的行为实际扰乱的是整个正常的铁路运输生产秩序,
由铁路管辖并为不妥,
况且就实际情况而言,
火车票票贩的打击查处工作历来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
地方公安部门从未插手过!
很难想象,
没有铁路公安的打击现在的票贩子又会怎样?!

第二,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当民警询问胡峰时,他承认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打算回家,后来不走了,让他退掉。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就认定胡峰倒卖火车票,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从这点这就已经变成“公说公有理”了。
胡峰的行为你觉得不算是“牟利”么?!
个人觉得非也!
如果说不是因为他临时变卦显然也不会出现后面的这些事情,
正是因为他的自身原因而导致了原与铁路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履行,
正常途径支付所谓退票费本来也是种相对的对自己过错的买单。
而我们的胡峰由于不愿意接受铁路的退票费政策选择了其他途径,
事实上他本来可以原价将票卖出的(那样也不会有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了),
可出于自己的小算盘(实在想不出什么合适的,偶姑且先用这个词好了),
他硬是将所谓的汽车费电话费都统统打包到火车票上捆绑销售了,
这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强买强卖,
如果不是为了这火车票谁愿意多花20%的费用去帮他汽车费电话费买单呢,
说铁路公安在办案是对有些情况未调查核实,
但不知道法院判决的时候怎么会把这么重要的一个情节给忽略了呢?!

第三,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铁路警方查处倒卖铁路客票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胡峰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只适用《治安处罚法》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这点问题今天刚和朋友探讨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获利为目的的前置条件,
规定对票贩的处罚,
只要加价即为倒卖,
即可处罚。
从这点上讲,
上海处引用此条款进行处罚明显并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就算退一步讲,
即使是在情节问题上值得探讨,
但就在目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
对胡峰行为的定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法院对这点明显以偏概全了!

另请各位别忘了此案发生时间正值春运期间,
这一特殊时期票贩子问题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铁路公安也历来根据上级要求将此时期作为票贩严打整治的时期,
在这一大背景下,
在三部联合下发过通知后,
铁路公安对此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来就无可非议的,
如果非要认为是“行为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那我想请问为什么在昆明公交爆炸后扬州一市民因开玩笑说是自己制造的而被拘留大家都是认同的?!
在这种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显然对公安这一执法主体是很不公平的!

第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倒卖的有价票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如果胡峰属于倒卖票证,火车票应被收缴,并将变卖或拍卖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被告收缴退票款98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这点要看裁决书了,
除非裁决书制作时候不严谨而误用了“收缴退票款98元”的字样的话,
我无话可说,
这确实是办案时候的疏忽给法官抓到了小辫子!
如果是裁决书中明确注明“决定对***给予行政拘留**天并收缴**车票一张”的话,
法官再对这收缴后的车票变卖所得98元以“收缴退票款”的帽子应扣上,
那就让人有点匪夷所思了!
火车票确该收缴,
但收缴才是第一步,
将车票收缴完了按规定进行变卖这是下一步工作,
而就本案而言,
98元明显是车票退票(这点我觉得理解为变卖未尝不可)所得,
收缴这变卖后的98元有何不妥?!
变卖成98元上缴国库难道不行么?!
非要教条般的将车票这张开车后既为一张废纸的东东进行收缴才行?!
这又是什么逻辑?!

中原区法院居然以这些理由就草率认定上海铁路公安处对胡峰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实在让人有点百思不得其解,
至于其所谓的撤销其处罚决定“不会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更是让人觉得好笑,
权当我在此说句不负责任的话,
如果此结果为终审结果的话,
呵呵,
今年春运回家,
您就看着满大街票贩成灾吧~~~~~~~
发表于 2008-10-6 18:08:18 |
这个要顶!:victory: :L
发表于 2008-10-6 18:16:17 |
一个不具管辖权铁老大就该败诉了
发表于 2008-10-6 21:00:06 |

回复 #4 旭日惊涛 的帖子

世态炎凉啊…………
发表于 2008-10-6 21:27:50 |
第一,本案中铁路公安的做法显然属于狗拿耗子。
第二,大家都忽略了,为什么倒卖火车票的黄牛屡禁不止?为什么没有人倒卖地铁票、公交票呢?我认为铁路部门的不作为是导致黄牛党大量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所以铁路部门应该对此负责!

所以我支持法院公正的判决!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海子铁路网 ( 京ICP证12003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1036

GMT+8, 2025-5-31 07:4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