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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21日 铁财[2002]8号)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广深铁路股份公司,地方铁路协会:
结合《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施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及反映出的问题,部对《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前发《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铁财〔2000〕125号)文即行废止。
路网使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体制改革与分帐核算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网使用费制定的原则。
路网使用费是有关单位占用铁路资源、使用铁路基础设施、接受相关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在制定路网使用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路网使用费是维护路网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其收费标准应根据目前运价水平条件,公平定价,使路网及使用路网的客、货运输企业能利益均享。
(二)效率性原则。路网使用费是铁路客货运输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铁路客货运输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路网使用费办法应能促使有关各方充分挖潜,关心运量的增加及质量的改善,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提高铁路运输整体效率。
(三)公开性原则。路网使用费办法一经制定,应公布于众,增加透明度。
(四)稳定性原则。路网使用费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以有利于客、货运输企业经营决策。
(五)重要性原则。路网使用费的确定应突出重要因素,简化项目,以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章 路网使用费的管理及构成
第三条 路网使用费划分为部定项目和局定项目两类。按照构成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部定路网使用费项目的构成
(一)线路使用费
线路使用费用于补偿:
(1)线、桥、隧、信号、电力接触网等基础设备的折旧及养护、修理费用;
(2)铁路局、分局调度系统及车站运转机构的费用;
(3)与行车调度有关的通信、信号费用;
(4)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的其它费用;
(5)路网部门间管费;
(6)占用路网资源的调节。
(二)车站旅客服务费
车站旅客服务费用于补偿:
(1)旅客发、到、中转作业的费用;
(2)旅客列车始发及终到站取送车作业费;
(3)旅客列车清洁(垃圾)等费用;
(4)客运站及客货混合站客运部分的间管费及其它费用。
(三)车站上水服务费
车站上水服务费用于补偿上水站为旅客列车提供上水服务的有关费用。
(四)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用于补偿路网部门为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提供电力接触网的折旧、养护、修理费、电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部定路网使用费项目的管理
部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指标及结算方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线路使用费由铁道部统一收取、管理。客运线路使用费在分配时纳入货网清算盘子,按模拟区域运价的方法清算给铁路局,具体方法见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铁政法〔2001〕130号附件1)。
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和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直接作为提供服务局的营业收入,其中,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通过部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由铁路局间清算。
第六条 局定路网使用费项目的构成与管理
凡属路网部门为客运部门提供需要清算的服务,除部定项目以外,如水电费、取暖费、房屋租赁费等等,均为局定项目。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指标及结算方法等都均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三章 部定路网使用费的计费方法和指标
第七条 线路使用费
线路使用费收取的指标为列车公里。
旅客列车线路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线路类别和列车等级、编组大小分别制定。对线路类别的划分,原则上按允许通过速度分为三类,同时对通过能力紧张的一、二类线路进行上浮,对部分支线进行下浮,具体划分见附件1。对旅客列车的划分,从列车等级上分为票价上浮的列车与票价不上浮的列车两等,票价上浮的列车系指各种豪华列车、优质优价列车、城际列车、旅游列车等票价常年高于国铁普通票价的列车,但不包括只在季节性票价上浮的列车,票价不上浮的列车系指除票价上浮列车以外的列车;从列车编组上分为一般编组列车与小编组列车两类,小编组列车系指运行图上排定的列车编组不大于8辆(并且开行也不超过8辆)的列车,一般编组列车系指除小编组列车以外的列车。
行包专列线路使用费执行票价不上浮的一般编组列车的收费标准。
线路使用费收取的依据为“机报—6”的“列车公里”。
第八条 车站旅客服务费
车站旅客服务费收取指标为旅客发送人数(含中转人数)。
车站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按乘坐管内慢车(车次为6201—8999次和L501—L998次的列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旅客发送人数(含中转人数)收取,另一档按其他旅客发送人数(含中转人数)收取。
车站旅客服务费收取指标依据为部定统计报表。
第九条 车站上水服务费
车站上水服务费收取指标为通过上水站的旅客列车列次。清算指标依据为部定统计报表。
第十条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使用费及电费收取指标为总重吨公里。清算指标依据为“机报—6”的“总重吨公里”。
第十一条 部定路网使用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国铁开往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的列车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开往国铁的列车。
第十三条 国铁收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开往国铁列车的部定项目线路使用费,经部资金清算中心结算,列运输收入上交铁道部。国铁开往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列车的部定项目路网使用费由列车担当局支付给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临管铁路,费用列本局运输成本。
第十四条 路网使用费是全路路网得以正常运转,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路网整体功能的资金保证。各路网使用单位必须顾全大局,严守结算纪律,真实填报数据,按时清算,不许拖欠。如不执行结算纪律,由铁道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