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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nren1016

不知道为什么大家对刘同学这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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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21:05:23 |
啥叫间接责任?哈哈,还没见过如此定性的文件用词。是领导责任吧!
发表于 2009-8-5 21:31:59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1:05 发表
啥叫间接责任?哈哈,还没见过如此定性的文件用词。是领导责任吧!

无知真的不是你的错 但是出来丢脸就不对了·


-------------------------------------------------------


间接责任 indirect liability


  直接责任的对称。民事主体依法对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他人之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本质上是民法中“自己责任”的例外,根据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监护制度、保险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和其他特别法的规定而产生。


  在形式上,间接责任可以是无条件的替代责任,如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范围内所为不当行为应负的责任;也可以是某种先行偿付责任,如在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责任;还可以是某种补充责任,例如,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应负的责任。


问责制的实质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等位互补的制度;问责制所问之责主要是政治责任,包括个人和集体责任、直接和间接责任;问责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人员;问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及其首长等.要实现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还需要明确问责制规定应坚持的原则和方式,问责与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刑事责任的关系,问责的范围和程序等.

[ 本帖最后由 妖刀 于 2009-8-5 21:40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2:13:38 |
原帖由 酷酷晓爱 于 2009-8-5 16:07 发表
:lol 刘同学没什么错,只是运气不好,自从上任以来大事故不断小问题层出不穷而已。

怎么是运气不好?这种认识也太宿命了些吧!
发表于 2009-8-5 22:38:47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5 21:31 发表

无知真的不是你的错 但是出来丢脸就不对了·


-------------------------------------------------------


间接责任 indirect liability


  直接责任的对称。民事主体依法对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他 ...


还是回去读你的书吧,小朋友,别在那里拿PG当脸四处拽了!总摆出一副上知天文下晓地理文武全才文理通吃各行各业总博士的牛B姿态?把法律上的责任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上的责任混为一谈。你发那两段,一段是法律中的责任概念,一段是一篇政治小论文的内容,对不对?没有一句自己的东西。碰见自己不懂的东西,不专业就是不专业,硬要装大头蒜,百来度去,凑到两个领域的一些似是而非自己都不明白的东西断章取义搅到一块,往网上一撂就愣充砖家叫兽瞎忽悠。互联网普及10年了,蛤蟆愣往龙潭里蹦,眼下真是不知道对面坐着个文盲会复制粘贴就能装科学家。拿着棒槌当针,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觉得会用百度你就是河蟹?会个百度就可以横行霸道耍你的妖刀?难怪妖总是妖不成正果。请找一个铁路历史上事故党、政纪处理结果对大头头或部长定性所谓“间接责任”的文件来吧,真奇怪,党中央国务院为什么不采纳你这种责任划分,相反我们看到,你所谓的部领导只负“间接责任”不应严处的谬论并无证据支持,反而实践中发现颇有几个部长、省长因为突发事件、重大事故被弄下了,有的还是刚上台,他们好冤啊,在家睡着觉,你出事了,怎么拿我部长的“间接责任”开刀整我下台呢?好冤。孟学农真冤!!!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18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3:14:04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2:38 发表


还是回去读你的书吧,小朋友,别在那里拿PG当脸四处拽了!把法律上的责任和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上的责任混为一谈。你发那两段,一段是法律中的责任概念,一段是一篇政治小论文的内容,对不对?两个领域的东西 ...



可怜的孩子还在死撑 ;P ;P

我贴的前面一段是法律上对间接责任的定义 后一段时对问责制中间接责任的划分 行政条例、刑侦法规就本质上来说就是属于法律的一种 只是其颁布者事政府 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定而已  某人开始还说“没听说过什么事间接责任” 你不要继续出来丢脸了行不·

至于间接责任的问题 领导本身既不是直接当事人又不是事件的具体操作者当然不可能事直接责任 只能算是间接责任 还有你又扯谈了 我什么时候说过领导不用负责了? 只不过负的是间接责任而已  就算你说举的例子什么部长 省长下台 他们也是因为间接连带责任而下台的· 刘也是因为429事故的间接责任被记过处分了

[ 本帖最后由 妖刀 于 2009-8-5 23:24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3:21:32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5 23:14 发表



可怜的孩子还在死撑 ;P ;P

我贴的前面一段是法律上对间接责任的定义 后一段时对问责制中间接责任的划分 行政条例就本质上来说就是属于法律的一种 只是其颁布者适用范围有所限定而已  某人开始还说“没 ...


伪牛B还在继续卖哦,行政条例,我还真没听说过这个叫法。我国的广义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军事规章。就是没有一个叫“行政条例”的东西。你不是会用百度吗?查查你所谓的问责制的有关文件吧,看看那个算归入哪类,算不算法律范畴?搞法律这一行我可以毫不客气的告诉你你是个不折不扣的法盲。爷拿律师资格的时候你还不知道在哪里玩泥巴,法学中的间接责任概念你当我不知道?只是讨厌你这号一知半解乱凑数的孩子,硬是拿个所谓间接责任的东西不停地辩辩辩,辩了半天空有论点没有论据,为部长说话不怪你,但见谁提意见你就表现得象被踩了尾巴一样就奇怪了。

最恶劣的是,经常断章取义,看看我的原话,我的意思是没见到哪个(党政纪处理的)文件中关于领导的责任有这样“间接责任”的用语,你愣是阉割原话说我不知道“间接责任”一词,这种无赖式的辩风实在可笑!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27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3:26:40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21 发表


伪牛B还在继续卖哦,行政条例,我还真没听说过这个叫法。我国的广义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军事规章。就是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1 号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唉 我都不想打你脸了······你不知道的真是太多了········
发表于 2009-8-5 23:29:08 |
爷不想掌你的脸,你对“法律”的概念和“法律文件的具体名称”的概念看来完全是一团糟。这样吧,爷不给你出难题,司法考试现在放水了,你通过了再和我说法律。象你这样的法盲状态实践中见到就是置之一笑。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50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3:30:44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29 发表
爷不想掌你的脸,你对“法律”的概念和“法律文件的具体名称”的概念看来完全是一团糟。这样吧,爷不给你出难题,司法考试现在放水了,你通过了再和我说法律。象你这样的法盲状态实践中见到就是置之一笑。


67楼打你脸打得很爽吧;P ;P ;P




海子网不提倡使用这样的语言进行讨论。请本楼作者编辑为盼。管理员
发表于 2009-8-5 23:31:24 |
说得太复杂你也不懂,没有系统学过法理学是难以理解法律是一门严肃科学而不是二竿子认两个大字就能充大状这句话的,也不给你抽象了,你就举一部所谓的能纳入法律范畴的有关问责制的“行政条例”吧。
发表于 2009-8-5 23:35:18 |
爷可以清晰地告诉你,算是免费给你普一下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体的叫法有很多,什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但这些在“法律”的概念中都是归于“行政法规”范畴的,而你居然把所谓的“行政条例”,和“行政法规”(你还打成了刑侦法规:Q ,无语)用顿号并列?且不说广义法律里面有没有“行政条例”这个说法,就是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和广义法律的子概念“行政法规”根本就不是同一范围内的概念,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具体名称,一个是法理学中对“法律”的一种分类。

算了当我白说,“法律”、“法律文件”这样的概念对你来说,恐怕就是天书。以后记住,隔行如隔山,任何学科都是一门科学,自己靠高中语文那点阅读水平光看法条妄想成为法律专家是痴心妄想。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38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3:36:25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31 发表
说得太复杂你也不懂,没有系统学过法理学是难以理解法律是一门严肃科学而不是二竿子认两个大字就能充大状这句话的,也不给你抽象了,你就举一部所谓的能纳入法律范畴的有关问责制的“行政条例”吧。


看来某人事被打脸打晕  看来我要继续抽某人脸 直到醒过来为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http://news.163.com/09/0712/18/5E1TP297000120GU.html


;P ;P ;P
发表于 2009-8-5 23:37:53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35 发表
爷可以清晰地告诉你,算是免费给你普一下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体的叫法有很多,什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但这些在“法律”的概念中都是归于“行政法规”范畴的,而你居然把所谓的“行政条例” ...



扯谈的又来了 自己去看67楼的   你当你是高院啊 又开始自己解释法律了·;P ;P
发表于 2009-8-5 23:43:03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5 23:36 发表


看来某人事被打脸打晕  看来我要继续抽某人脸 直到醒过来为止·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http://news.163.com/09/0712/18/5E1TP297000120GU.html


;P ;P ;P



知道爷为什么让你列吗?你当爷没听说过这个东西?爷故意不主动说,给你表演机会,就是给你这法盲挖个坑跳,你果然就露馅?你真是被打完左脸又挺过右脸给打啊?爷不抽破你的气球皮你硬充实心猪?

爷可以明确清晰负责任的告诉你,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这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百分百的不是行政法规,百分百的不是法律。

虚心点吧,再发下去只能继续惹人发笑。
发表于 2009-8-5 23:45:57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5 23:37 发表



扯谈的又来了 自己去看67楼的   你当你是高院啊 又开始自己解释法律了·;P ;P


你真憨的无可救药,又提“高院”,是最高院吧?:lol 法理学和司法解释都分不清楚,更不要说“高院”和“最高院”的区别。恐怕我给说出一大堆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学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系统解释、文义解释你又要百度半天了,你还是系统学一下法学14门课吧,不贵,成教院自考的偷偷旁听,花个车钱!
发表于 2009-8-5 23:49:01 |
;P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43 发表



知道爷为什么让你列吗?你当爷没听说过这个东西?爷故意不主动说,给你表演机会,就是给你这法盲挖个坑跳,你果然就露馅?你真是被打完左脸又挺过右脸给打啊?爷不抽破你的气球皮你硬充实心猪?

爷可以 ...




有人还在死撑 我就是专门拿这条《暂行规定》来打你脸的  结果某人 还有真的伸出脸来给我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1 号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5 23:45 发表


你真憨的无可救药,又提“高院”,是最高院吧?:lol 法理学和司法解释都分不清楚,更不要说“高院”和“最高院”的区别。恐怕我给说出一大堆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学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系统解释、 ...



偶倒是看看谁在胡扯 你干脆都能自己解释法律了 · 《暂行条例》都被踢提出《行政法规》的范畴了 还敢自称学过法律·;P ;P

[ 本帖最后由 妖刀 于 2009-8-5 23:51 编辑 ]
发表于 2009-8-5 23:49:59 |
原帖由 太极高手 于 2009-7-30 17:48 发表
虽说铁路大反展是大势所趋,可刘提出的跨越式发展,包括反磁悬浮,无渣,350,应当说是发展的方向。否则也有可能是250,有渣,等等。可能有人说这些是张曙光的功劳,我觉得片面了。至少,这是铁道部的整体工作思 ...

刘跨越我一直很肯定他!
发表于 2009-8-5 23:57:42 |

回复 #76 妖刀 的帖子

哎,妖刀,您就虚心点不成吗,法律这个东西博大精深,人家跟您说了作为广义法律之一的行政法规和一部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的区别您还没搞清楚,就别嚷嚷了,只会让人看笑话,隔行如隔山这话没错。
那个暂行规定是D和GWY联合颁布的,对D内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合称党政领导干部)适用。通篇来看,都未提到所谓“间接责任”的概念和范畴,您非要自己YY干嘛呢?
发表于 2009-8-6 00:01:21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5 23:49 发表
;P



有人还在死撑 我就是专门拿这条《暂行规定》来打你脸的  结果某人 还有真的伸出脸来给我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1 号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 200 ...



法盲继续表演中,无语了!:lol :lol 也好,让大家看看其素质。认为该有关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是行政法规的理由居然是《行政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名称可以用“暂行规定”一词。你学理工的吗?不懂法可以,你逻辑白学了吗?

你总要看看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调整对象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行政法规?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发《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行政法规?

你靠百度是不可能短期成材吧,听我一句劝没错。

逻辑水平不及格还听不懂的话,就完整地而不是只看前几行的阅读一遍《行政法规制定条例》,再用以下组合关键词百度一下“中央政治局 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不疯不傻的话都会有个清晰的判断。


最后我再一次清晰明确的告诉你,引起你上套丢脸:lol 的那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100%不是行政法规,100%不是法律!如有问题,可明天打电话问一个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的所有立法工作他们比较清楚,或者打电话问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照宪法的规定,《立法法》属于“狭义法律”,是由人大常委会解释的,你有权询问。

有关行政法规的立法在《立法法》中有规定。有兴趣你可以熬夜读一下《立法法》,这部法对法律的归类比较浅显直观,第56条至第62条有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你可以对照一下。

希望不要选择性失明。更希望以后虚心点,动不动消灭这个消灭那个,大家都是上来玩的,山外有山,人外有人,何必一副盛气凌人的样子,很不和谐,很不革命!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6 00:11 编辑 ]
发表于 2009-8-6 00:08:11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5 23:49 发表
;P



有人还在死撑 我就是专门拿这条《暂行规定》来打你脸的  结果某人 还有真的伸出脸来给我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1 号


  现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 200 ...

你完蛋了,合着名字有个“条例”就是行政法规啊,你不睁大眼睛好好看清楚这个“暂行规定”的制定主体: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经中央、国务院同意颁布的,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务院!看你不懂,给你挑明了,虚心学着点,免得出去再闹笑话。
有点不严谨,补充一下:在个别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由一个或几个部委(联合)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实施。不知道我记得准不准。

[ 本帖最后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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