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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nren1016

不知道为什么大家对刘同学这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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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01:39:20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6 01:30 发表
今天晚上有个意外发现,有些铁托儿几多几少:
口号多,道理少;
论点多,论证少;
万金油多,蚊不叮少;
嚣张自满多,虚心求教少;
胡搅蛮缠多,认真说事少;
逻辑混乱多,条理清晰少。

:lol :lol :lo ...

某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扯谈多·”;P ;P ;P  至于论据 只要现行法律和某人的言论相抵触 某人就会自行重新解释法律的说·:funk: :funk:
发表于 2009-8-6 01:47:35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1:38 发表


你也就会整天装B扯谈而已  讲了那么多结果越讲越错多·


你要咬文嚼字的话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三者当然事并列关系   要说这东西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署的 ...


完了,你又错了,你几岁?你玩无间?黑铁道部是不是?

我开始有点怀疑了,本坛最大的铁黑居然是你?:lol

居然不知道有 党内职务 这一说?

看题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L

而且,你居然还接着说”明显事(”是“打错了吧)行政处罚“?:L 再次服了U

哗,又一个法律概念,”行政处罚“耶!赶紧去翻《行政处罚法》,看看什么是”行政处罚“。今天晚上你要到天亮才能看完法律了。同情你。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6 01:52 编辑 ]
发表于 2009-8-6 01:48:19 |
躺下看夜场相声直播;P ;P ;P
发表于 2009-8-6 01:56:21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6 01:47 发表


完了,你又错了,你几岁?你玩无间?黑铁道部是不是?

我开始有点怀疑了,本坛最大的铁黑居然是你?:lol

居然不知道有 党内职务 这一说?

看题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L


·文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署的 当然是代表了党和政府 既然对象是领导 当然党内处分是要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条例》警告/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而这里明显是再说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09-8-6 02:01:23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1:56 发表


·文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署的 当然是代表了党和政府 既然对象是党政领导 当然党内处分是要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条例》警告/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而这里明显是再说行政处分


爷要睡了,明天还要挣大钱吃大餐旅大游。一会”行政处罚“,一会”行政处分“,不知所云。你就在这儿继续YY一套逻辑混乱的歪理吧,爷不奉陪了。公开透明电视报纸经常普的国家大法你都不懂,别说不那么大路的党纪政纪。明天自有人来教育你。今天晚上会给你留下一个教训。以后别那么装牛B,高举这个,消灭那个,干嘛呐?你能消灭别人,别人不能消灭你哦,讲讲和谐OK?CRH前面喷的是”和谐号“对不,别光口头拥护不练。文革结束三十几年了吧。装13就够受了,何况是装牛B呢?





[ 本帖最后由 catjake 于 2009-8-6 02:04 编辑 ]
发表于 2009-8-6 02:05:27 |
原帖由 catjake 于 2009-8-6 02:01 发表


爷要睡了,明天还要挣大钱吃大餐旅大游。你就在这儿继续YY一套逻辑混乱的歪理吧,爷不奉陪了。公开透明电视报纸经常普的国家大法你都不懂,别说不那么大路的党纪政纪。明天自有人来教育你。今天晚上会给你留 ...


到底事谁逻辑混乱啊 整天自己解释法律现在扯不下去就跑路  还在这里装B扯谈 丢人还没丢够啊··^_^·



某过了律考的高人 怎么就讲不下去了呢  2点了啊   偶抱被窝去了  希望明天某人能想好新的条目名词把这个《暂行规定》安置好  不要再继续闹笑话了·o(∩_∩)o...
发表于 2009-8-6 02:07:51 |
原帖由 汉杭高铁 于 2009-8-3 12:17 发表
可耻的河南人。就念着郑州铁路局管辖武汉铁路局。

是谁一脚没踩住又把你冒出来了?
发表于 2009-8-6 02:14:12 |
不明真相的群众路过
发表于 2009-8-6 06:36:28 |
首先,帖主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主题进行引导。请看:
http://bbs.hasea.com/thread-372905-1-1.html

其次,请大家平和表述自己的观点,任何感情用事与人身攻击倾向的发言都是不提倡的。恳请大家配合。


发表于 2009-8-6 08:16:37 |
就是就是。成天讨论什么刘同学刘同学的。真无聊。人家还没念过大学呢。别讨论了。没劲。
发表于 2009-8-6 08:28:26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0:14 发表



哈哈 又开始扯谈了吧· ·法律法规的命名本身就是有详细规定 根本就不是你所说的广义概念和具体操作之分 这点都没搞清楚还好意思自称学过法律· ;P ;P

你大能啊 整天自己解释法律条文的 那你说说72楼 ...

悲剧啊!!!!!!那个暂行规定什么时候说“管理、监督”必须是直接的管理、监督的?你自己整天YY烦不烦啊?那个规定也适用于省部级的高官,照你的说法,都省部级了不可能被问责了,真是无厘头。

[ 本帖最后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8:33 编辑 ]
发表于 2009-8-6 08:29:27 |
竟然没锁帖,太意外啊太意外
发表于 2009-8-6 08:31:57 |
原帖由 管理员 于 2009-8-6 06:36 发表
首先,帖主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主题进行引导。请看:
http://bbs.hasea.com/thread-372905-1-1.html

其次,请大家平和表述自己的观点,任何感情用事与人身攻击倾向的发言都是不提倡的。恳请大家配合。


这个当然支持 只不过昨晚有些无聊 逗逗某个自称过了律考 但是又不知道什么叫“间接责任”和“行政条例”的砖家而已·
发表于 2009-8-6 08:34:29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0:22 发表


你又开始扯谈了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当然是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来发布 而国务院办公厅本身事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的 你想这在这里咬文嚼字 结果连国务院的基本行政工作流程都不懂 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 ...

法盲谦虚一点好吗?你见过哪个行政法规是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天大的笑话!
发表于 2009-8-6 08:36:00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0:27 发表


你就继续扯谈吧···某《暂行条例》事国务院办公厅代表国务院发布的·  你看仔细看看某条例  到底谁是法盲·;P ;P ;P



在根据某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 ...

有个“国务院办公厅”就是行政法规啦,合着中共中央办公厅被你给选择性失明了:L
发表于 2009-8-6 08:37:39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0:52 发表



少在这里扯谈

那你说下吧 被你一脚提出“行政法规”的那个《暂行规定》不是“行政法规”是什么东西? 看来能自行解释法律的你 又要生造一个新的词条来放这个《暂行规定》了;P ;P

那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东东,很好,回答完毕。
发表于 2009-8-6 08:42:09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1:38 发表


你也就会整天装B扯谈而已  讲了那么多结果越讲越错多·


你要咬文嚼字的话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三者当然事并列关系   要说这东西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署的 ...

行政处罚?笑掉大牙了,你连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都混淆了,算了,你还是过了司考再来YY吧。该暂行规定列出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确实不是处分,只是问责的具体手段而已。
发表于 2009-8-6 08:43:08 |
原帖由 妖刀 于 2009-8-6 01:56 发表


·文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署的 当然是代表了党和政府 既然对象是党政领导 当然党内处分是要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条例》警告/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而这里明显是再说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你看看哪条能对的上?
发表于 2009-8-6 09:18:57 |
原帖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8:34 发表

法盲谦虚一点好吗?你见过哪个行政法规是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天大的笑话!


谁是法盲的 行政法规本来就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

原帖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8:36 发表

有个“国务院办公厅”就是行政法规啦,合着中共中央办公厅被你给选择性失明了:L

知道什么叫连署吗?法盲~
原帖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8:37 发表

那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东东,很好,回答完毕。


嗯 对仅仅是一个“文件”而已 然后什么都不是 对不对 :lol :lol

原帖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8:42 发表

行政处罚?笑掉大牙了,你连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都混淆了,算了,你还是过了司考再来YY吧。该暂行规定列出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确实不是处分,只是问责的具体手段而已。

原帖由 bestfriend 于 2009-8-6 08:43 发表

行政处分?你看看哪条能对的上?



嗯 来了一个过了律考的砖家 现在又来了一个过了司考的砖家  “问责的具体手段”原来是可以责令辞职和免除官员职务的 而且这个既不是处分也不是处罚 嗯 这个砖家果然厉害·
发表于 2009-8-6 09:29:57 |

回复 #119 妖刀 的帖子

“行政法规本来就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变得挺快的嘛,回头看看你前面是怎么讲的,不会不承认了吧:lol
知道什么叫连署吗?法盲~//////////////////////还好意思说别人是法盲,法律有规定行政法规能联署吗?笑话!
嗯 对仅仅是一个“文件”而已 然后什么都不是 对不对//////////////////////本来就是这样,我不知道你为什么非要安上个行政法规的噱头。
嗯 来了一个过了律考的砖家 现在又来了一个过了司考的砖家  “问责的具体手段”原来是可以责令辞职和免除官员职务的 而且这个既不是处分也不是处罚 嗯 这个砖家果然厉害·//////////////////////////////////你少说什么“砖家”,我从来没有自称什么“砖家”。暂行规定里面规定的问责手段本来就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的手段,自己看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面规定的行政处分的种类,那可是货真价实的行政法规哦,看看它是通过什么程序公布、以谁的名义通过的,给你一个链接http://www.gov.cn/flfg/2007-04/29/content_601241.htm
再看看行政法规到底是怎么回事:http://www.gov.cn/flfg/xzfg.htm
好好学学吧,不要拿无知出来卖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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