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
软座、软卧票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191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现就完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股铁路上开行的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普通旅客列车高级软卧包房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铁路运输企业制定上述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以下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售票窗口等渠道公示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整软座、软卧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三、铁路运输企业要依据《价格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要完善运输组织,合理安排普通旅客列车编组中软座、软卧和硬座、硬卧列车配置,优先保障大多数旅客出行需求。要严格落实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标准,不断优化服务作业流程,持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切实提升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客运服务。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强化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客票销售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企业价格收费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主动公开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外另行收费、质价不符、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及时查处群众举报,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本通知自6月20日起执行。请将具体实施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