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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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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6: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和谐号 于 2013-7-10 16:50 编辑

您认为刘志军会被关多久?

刘志军的罪与罚.jpg
拿好开往下半生的动车票.jpg
发表于 2013-7-9 16:1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说。反正想要他命的那方难以就此善罢甘休。
发表于 2013-7-9 16: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在秦城意思个一两年,然后来个保外就医也就这样了。不过对跨越这种人来说,关1年和无期是一样的。因为他最看重的仕途算是彻底完蛋了,对他这样的人来说,比杀了他都难受。看他在庭上提泪横流的表现,那绝不是作秀,那是刘跨越的真实感情流露,真正的折腾这么多年全白玩儿,个中滋味只有他自知。
发表于 2013-7-9 21: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pardor 发表于 2013-7-9 16:20
估计在秦城意思个一两年,然后来个保外就医也就这样了。不过对跨越这种人来说,关1年和无期是一样的。因为他 ...


发表于 2013-7-10 02: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志军会被关多久不知道,不过活着看到李蟑螂退休,活着看到他的眼中钉郑州铁路局彻底消失,像当初京汉跌路修好时候那样,重新回归武局的管辖怀抱,对于像他那样整天站机头,下工地的体质来说,并非难事。
 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16: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计算刘志军刑期:9年后或可保外就医

终于可以理直气壮、放心大胆地说一下刘志军案了。

之前,虽然也说过,但心中不免惴惴,因为怕被扣上“意图以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大帽子。现在好了,刘案已宣判,恩怨两断。

这里不妨引用下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评论,“这一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完善体系下,领导的几张条子影响不了审判,屌丝的几吨口水也改变不了结果。倒是刘志军辩护律师在审判前把媒体、民众的舆论看得过重,而司法机关在审判时把民意看得过轻,前后辉映,蛮有趣味。

宣判的结果,当然大家已经都知道,既在情理之中,也出乎意料之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此案已经开庭、还未宣判之时,有一篇《刘志军羁押细节》的名文出笼,从那里,我们了解到,刘志军自称“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这种“参透生死”的超脱状态,事后看来,倒也是蛮有深意。莫非刘部长已经预料到自己能够安然过关,所以故作镇定?当然,这也是笔者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人心了。

不仅此也,刘部长生死都不上诉的表态,跟刑法的某些条款对照着看,也蛮有意思。

我国最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刘部长如果不服要上诉,恐怕要被指为“刁官”,一不小心给安上个“故意犯罪”的帽子,那两年之后,恐怕就得明正典刑,再次“彰显法治精神”了。现在既然不上诉,在狱中又不可能搞出越狱、暴动这种事来,当然是自动减为无期徒刑。

且慢,还有个“重大立功表现”呢,刘部长从1986年到2011年间,一直都在搞权钱交易,尤其是2003年担任铁道部部长之后,更是把铁道部弄得乌烟瘴气,在刘被双规之后,一大批司局级的马仔纷纷落马,刘部长随便检举揭发一两个,不就是个重大立功表现嘛。

这么说,刘志军最早能在27年之后出狱?

且慢,刑法另有条文:“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至于怎么从25年减为20年,有这个需求的读者可以自己查阅下刑法,其中奥妙无限。

那么是22年吗?

也不对,因为还有个保外就医。

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除确有死亡危险者可立即实行保外就医外,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7年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可保外就医。

刘部长1953年生,如今已是“耳顺之年”,“懂得怎么做人”了,但是他的身体却不是很好,以至于在法院公开庭审前,需要开个庭前会议,把证据都过一遍。在短短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刘部长也因为身体原因,要求一直站着而不坐下(至于原因,只能请教刘本人了)。那么刘如果被检查出个不治之症, 9年之后(2年缓刑期加7年徒刑期),岂非就满足保外就医条件了?

至此,游戏也差不多就结束了。不过读者也许有点疑惑: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640万元被判死刑,刘志军受贿6460万余元反而是个死缓呢?

当然,对刘志军的“从轻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细捋一下:一,刘志军在被审时恐怕不知道有关部门到底掌握了哪些情况,所以和盘托出以至于让办案机构有意外收获,这也不算意外。二,刘志军并没有伙同情妇或老婆在海外开公司,其财产都在国内,因此追缴起来应该也不是很困难。三,悔罪,看刘部长在庭上声泪俱下,表示辜负了“中国梦”的情形,恐怕也是事实。

综上,刘志军的律师可以说是完胜了,但律师早就有言在先:刘志军如果判死,就有人说他无能,如果不死,又有人说他无德,因此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不过,事实也并非如此,律师罪轻辩护中最重要的两条,其中4900万元不是受贿一说已经被审判长无情地驳斥,而刘志军对高铁的贡献一条在从轻处罚的理由中也一字未提。如此说来,仿照刘志军超脱出生死之外,律师也可以说是超脱出“胜败”之外了。

案情已说完,最后有个尾巴: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设更是重要。等到苍蝇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伤人时再出手,固然能够彰显法治精神,但何如事先就制定制度,让那些贪官不敢贪、不愿贪、也没法贪呢?这不光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能少让一些官员坐穿牢底、人头落地,可谓功德无量。
   
    来源:华商网

发表于 2013-7-10 21: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杀刘志军的四个理由
微博, 博客, 英雄, 刘志军, 犯罪事实
陈杰人/文 7月8日,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数罪并罚对刘志军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刘志军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460万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由于刘志军明确表示不上诉,估计该判决将成为本案的最终结局。

  看到曾经的“铁路英雄”沦落至此,说实话,我的内心非常纠结。一方面,我为其轰然倒塌唏嘘不已,甚至也感到莫大(博客,微博)的惋惜,更替其家人叹息;另一方面,鉴于其如此严重的犯罪事实,我又乐见其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无论如何,我还是觉得法院为其留一条生路的酌情判决值得鼓励。

  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既然法院认定刘志军受贿如此之多,滥用职权如此之严重,影响如此之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严惩贪官。我理解大家从司法平衡与公平、对贪官的痛恨、惩治腐败的需要等多角度考虑希望杀掉刘志军的想法,但在我看来,不判刘志军极刑,亦有四个理由。

  首先,从事实和法律来看,法院认定刘志军的受贿额为6460万元,但其中有4900万元有着巨大争议,这笔钱就是刘志军为了使被抓的副部长何洪达受到较轻处罚,授意他人“公关”所花,尽管法院认定这笔钱也是刘志军明知,而且刘志军授意此事也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惩罚。

  但还是应该承认,比起其他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此笔款项虽被认定为受贿,但毕竟刘志军没有直接拿钱,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存在普遍而严重的司法不公,以至于一个现任部长都只能央求他人帮助属下掏钱买刑。从最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来说,这笔款项不应被认定受贿。刨开这笔钱,刘志军的受贿额就只剩下1500多万,这个数据,比起过去3年来已经判处的贪官来说,考虑到司法的平衡,就不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第二,很多人要求判处刘志军死刑,是因为他的职务如此之高、受贿额如此之大、危害如此之烈,所以要求判处死刑。但应该考虑到,不管是刘志军还是李志军,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我们就不要再考虑其过去担任的职务高低,而只把他看作是一个普通的被告人,并只讲事实和法律。我们切不可将过去多年来对铁道部的种种乱象乃至黑幕的痛恨,也包括对购票难的痛恨,都发泄到刘志军身上。而事实上,现在恰恰有很多网友,正是基于对铁道部的痛恨而希望杀掉刘志军,这种不理性的迁怒,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刘志军在过去多年的任职经历中,为铁路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放眼望去,今天四通八达的高铁网,以及因此给全国人民带来的便利和对民航的竞争压力,和刘志军的迎难而上甚至顶着巨大批评压力而上有很大关系。我们必须承认,刘志军改变了中国的交通、提高了中国的效率、创造了中国的历史。他一路走来直到今天沦为阶下囚,有他自身的原因,但更是制度使然。

  仅以为何洪达所花的4900万元来说,他其实也是这个腐败无处不在的制度的受害者。可以说,刘志军也是一个“悲剧英雄”。对这种已经沦落、轰然倒塌的人,我们不妨多一些悲悯,多一些宽容。设想一下,我们是愿意看到一具刘志军的骨灰还是愿意让他作为这个制度和这段短暂历史的见证人呢?

  第四,仅从刑法的理念来看,我也坚决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步,就需要先尽快废除包括经济犯罪在内的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刘志军不管受贿多么大,其实都没有人身危险性。想想过去,尽管各界舆论每年定期(暑运、春运)痛扁铁道部和刘志军,但他并没有像有的官员那样雇凶杀反对者,甚至可以说,他对舆论的容忍,还是体现了一种可爱和值得肯定的态度。

  可能有人会质疑,为什么每次一到贪官落马,就有人站出来呼吁废除死刑?个中逻辑令人怀疑。其实,这种呼吁并非为某个特定的贪官说话,在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问题上,对贪官如此,对吴英亦如此;对贪污贿赂犯罪如此,对盗窃、诈骗、走私犯罪亦如此。回溯中国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这部被称为“革命斗争史”的历史画卷中,渲染了太多的戾气乃至血腥之气,因为这种渲染和争斗,人与人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关怀和宽容,以至于今天,仍然有那么多人信奉死刑的作用,动不动就主张“杀人平民愤”,殊不知,越是这样,越是存在社会鸿沟,越是无法形成以互信、互助和宽容为基础的公民社会。今天我们宽容一个贪官,从表面上看是宽容了犯罪人,但其实是宽容了我们自己内心深处的暴戾之气,是和那段被刻意渲染成纠纷争斗、充满血腥的历史告别。

  今天,我写下《不杀刘志军的四个理由》,不由自主地想起了4年前我曾写过的《刘志军必须引咎辞职的五个理由》,在那篇文章中,我历数刘利用职权所干下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但这篇文章被从网上绝大多数地方屏蔽。现在想来,倘若这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公民的理性批评可以真正影响官员的前途;倘若这是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任何人的任何违法犯罪都能受到追究;倘若这是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度,官员不敢有丝毫分外之想和不当行为,那么,刘志军何至于到今天?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刘志军这个能力强大、政绩超群的“铁路英雄”推进监房的,恰恰是这个制度!在认识刘志军案的时候,如果光是想着怎么杀掉他以平民愤,恰恰就是中了某个集团的计,恰恰是以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静止思维在看待问题,而这样的思维,最终的受害者又是每个民众。

发表于 2013-7-10 23: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macair 发表于 2013-7-10 21:47
不杀刘志军的四个理由
微博, 博客, 英雄, 刘志军, 犯罪事实
陈杰人/文 7月8日,前铁道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 ...

呵呵,对于与底层民众并无多少直接接触机会的高官来说,其“民愤”很大程度上就是媒体舆论掌控的事——需要大时可以超越想象的大,使其被“恨不得凌迟+诛九族”;需要小的时候随时来个“澄清”、“否认”;需要淡化的时候随时可转移话题~

至于废除死刑之事,从近年各种情况看,非暴力犯罪的废除已经在路上了,暴利犯罪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废除的。
发表于 2013-7-11 11: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serious 发表于 2013-7-10 23:06
呵呵,对于与底层民众并无多少直接接触机会的高官来说,其“民愤”很大程度上就是媒体舆论掌控的事——需 ...

暴力犯罪的死刑个人感觉相当长时间内都不会废除,对于打击像三股势力那样的恶性犯罪,不杀是不行的。


发表于 2013-7-11 21: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志军 你赢了 你把红楼剧组给日了个遍,让我再次相信男人六十可金枪不倒;官媒你赢了!刘贪污8亿 ,你说他只好色不爱钱,让我再次相信清官的存在;检察院你赢了,你说他主动坦白后追缴了374套房产和8亿人民币应从轻处罚;中国你赢了!我相信中国是法制国家,就像相信苍井空是处女一样坚定!
发表于 2013-7-12 00:57: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易 发表于 2013-7-11 21:23
刘志军 你赢了 你把红楼剧组给日了个遍,让我再次相信男人六十可金枪不倒;官媒你赢了!刘贪污8亿 ,你说他 ...

红楼剧组的哪个演员和工作人员承认过、爆过料?374套房的产权证明在哪里?媒体在个别势力的操纵下还不是“需要咋说就咋说”吗?民愤这东西在偶国不就是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造出来吗?
发表于 2013-7-12 01: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志军要是像楼上的这些个嘴炮,全国的铁路职工现在恐怕只能喝西北风去了
都是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东西
发表于 2013-7-12 13: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serious 发表于 2013-7-11 11:57
红楼剧组的哪个演员和工作人员承认过、爆过料?374套房的产权证明在哪里?媒体在个别势力的操纵下还不是“ ...

轮子威武啊!
发表于 2013-7-12 15:5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盘的挺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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