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异地 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各铁路局:
1998年以来,部分铁路车站试行异地售票业务,为旅客出行提供了便利,受到了广大旅客的欢迎。考虑到铁路部门为开办异地售票业务需增加一定的支出,为促进异地售票业务的开展,方便旅客出行,经研究,决定批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异地售票,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向旅客发售在同城以外其他地方车站登乘的铁路客票。其中,同城指按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方县级行政辖区以内范围。
二、铁路运输企业异地售票,可适当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异地售票手续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由铁路局(分局)统一印制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据”。所收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按铁路客运杂费列缴。
三、受现有技术条件限制,铁路异地售票只限在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开展。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暂不开展异地售票业务,一律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四、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异地售票,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购买异地客票作为发售同城始发客票的前提条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铁路运输企业发售同城车站始发的铁路客票,一律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向旅客发售的需在中途换乘的直通客票,不属于异地售票,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五、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客源组织、票额分配工作。合理计划、安排同城、异地及各客票销售网点间的票源份额,保证不同地区旅客,特别是同城范围内较偏远地区的旅客,获得均等的购票出行机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客票销售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在国家规定票价外乱加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上述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同城”范围请参考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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