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代人网购火车票”何罪之有
“小夫妻代人网购火车票”何罪之有 佛山25岁的钟某与23岁叶某为新婚夫妻,两人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近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铁路公安处对“小夫妻”进行了抓捕,被收缴的212张火车票,均是附近厂里外来务工人员花钱购买的春节回家车票,以普通座位票与无座票为主。目前,“小夫妻”已被刑事拘留。(1月15日《羊城晚报》) 这则消息着实让人心酸!一对“小夫妻”在帮助那些文化程度低、面对网络订票和电话订票一筹莫展的农民工兄弟能顺利订票回家的同时,夫妻俩也挣了点小钱,感觉应是件美事,咋这样不经意间就沾上了刑事犯罪,刚入洞房,又进班房了呢!他们的行为如果确实成立犯罪,那么警方依法予以刑事追诉,也不算冤枉他们。关键是,他们的行为确实难以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在总则中的第13条对犯罪下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对所有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都有约束性。这个定义就是: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才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可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危害不大的行为,可成立一般违法,但不成立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430多种罪,都应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第227条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也不例外。 刑法第227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其中所谓倒卖,是指先购入后出售的行为。倒卖火车票,即是先自己以平价购买下火车票,然后再高价转卖给他人,以牟取暴利的行为。由于传统的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们,往往像“黄牛群之骚然”,先抢购下火车票再进行高价倒卖,上海人形象地将这类人称为“黄牛党”,北京行话称“拼缝儿的”。 严格地讲,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倒卖火车票的土壤基本被铲除(因为没法先以自己的名义大量买下车票再慢点卖出),这也正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的功能之一。当然,“黄牛党”们也在与时俱进。新一族的“黄牛党”要想继续这种营生,一般应具有这样两个特征:一是与铁路员工勾结,里应外合,垄断票源(不存在一般购票人网络订票的随机性),从而破坏了普通民众取得票证的公平性;二是牟取暴利,每张票赚取上百元甚至数百元,严重侵犯购票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样新一族的“黄牛党”,其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十分清楚,适用刑法规定的“倒卖车票罪”予以打击,不但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公众也一定拍手称快,社会效果也会很好。我们的司法机关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打击符合这样特征的“黄牛党”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