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发布第628号令,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最明显的变化是,铁路旅客不再被强制收取基本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对于铁路强制险的取消,社会各界一片叫好之声。在叫好之余,不妨继续提出几个问题。如果这些问题都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答案,那么旧条例的废止不仅意味着一种“结束”,更将是一种“开始”。
第一个问题:即将被废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不是毫无作用?
在评价1951年开始实施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优劣时,评判标准往往来自2012年的眼光。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选择商业保险,能获得数倍的赔付,对不幸旅客的补偿力度更大。
不能忘记,61年前颁布的有关条例始于计划经济年代,那时国内的商业保险尚未真正发展。回顾我国保险业的历史不难发现: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982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从某种意义上讲,“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既是过去对旅客的强制选择,也是当时铁路及其他部门唯一的选择。
如今,面对巨大的铁路客运市场,诸多商业保险公司有强烈的“分割蛋糕”的意愿。竞争的引入当然以利于更好地保障旅客,起到转移风险的良好作用。但是,引进商业保险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在曾经的几十年间,不能一概否定“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起到过的积极作用。正所谓,此一时,彼一时。
第二个问题:“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废止了,铁路部门的保险责任会不会也随之丧失?
按照发达国家相关的交通保险法,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一般会被强制投保责任险,通常是每年固定为交通工具的每个座位进行投保,俗称“座位险”,如果因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而导致旅客伤害,那么保险公司则负责理赔。
铁路部门过去的“自保”没有了,会不会主动为旅客投保将成为悬而未决的选择。万一出现事故,除了铁路部门自身的赔偿外,旅客还希望获得一笔保险赔偿,这笔赔偿的数量和方式有待明晰。
铁路部门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设计出新的方案,而且突出社会效益也是应有之义。
第三个问题:商业保险能不能顺利“接班”?
铁路强制险取消后,众多商业保险有望被引入,这将给予乘客选择权,保险的相关事宜也将更具人性化和个性化。需要注意的是,旅客的选择权不仅体现旅客在多家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中选择,还体现在“选”与“不选”。
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但是,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价格便宜,铁路运输被更多中低收入人群当作最主要的出行方式,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而言,是否愿意购买商业保险,也还不得而知。保险不再“强制”,“自愿”的保险有待扛起责任。
第四个问题:铁路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会不会出现真空的时间段?
大众保险意识与收入水平直接相关。按国际经验,人均GDP从3000~10000美元期间是保险业加速上升期,去年我国人均GDP已达5432美元。
从目前的情况看,商业保险从多方面而言都远远优于以往的铁路强制险,但是这并不代表尽善尽美。一个简单的例子,商业保险公司的交通意外险将火车出行纳入保障范围,但是它却往往增加了对投保年龄的限制,有的保险公司规定交通意外险的投保年龄范围是18~70周岁,由于不是全民覆盖,所以老年人和孩子将面临投保无门的窘境。
取消了“霸王”的铁路强制险,还需要建立崭新的保险体系作为替代,所有的问题如今已经不单是抛给铁道部门,还交给了过去曾经对铁路保险市场摩拳擦掌的保险从业者。总而言之,距离铁路强制险的取消,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这是新旧两种保险体系的短暂衔接期,也是新政研究制定的宝贵缓冲期。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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