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2%强制保险费将废止 专家称火车票应降2%
来源:北京晚报
再出事,找谁去? 100块的火车票,其中有2块是保险费——直到“国务院第628号令”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许多人才知道火车票中原来也有一份“交强险”。
明年1月1日起,火车票中将不再强制收取保险费,铁路事故伤亡赔偿15万元限额也被取消。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疑问,今后谁给我们保险?如何才能保险?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从1958年就名存实亡了”
黄金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2005年,他首次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诉该局收取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未尽告知责任,侵害乘客知情权,最终败诉):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当年我曾经提起过两起诉讼,告北京市铁路局和保监会,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行政诉讼,两次诉讼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审查,因为这个条例中的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与1994年实施的保险法还有其他很多法律规定、甚至法律理念有冲突。但是两起诉松中,法院都没有支持我的主张,最后都败诉了。当时,法院承认条例和一些法律规定有冲突,但是强调这种法律冲突不在法院审查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保险法还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意味着,在我国,保险业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是铁道部,铁道部不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更不具备经营强制保险的资格,明显与保险法的规定相抵触。
不过,我们当时的诉讼几乎起到了相反的效果,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向条例靠拢,把铁道部经营火车票强制保险作为行政法规特许的情况作为了法律允许的例外条款。当时,我非常失望,以为这件事情将会以失败告终。所以,今天(19日)早晨我看到火车票强制保险将被取消这条新闻后,感到非常高兴,非常振奋!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废除这个条例是非常合理的,符合市场规律。这个条例最早是1951年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按照出台强制保险最初的承诺,火车票价中抽出的2%作为保费是要交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管理的。但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人保从1958年就开始陆续停止业务,到了1959年就彻底关门,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又重新营业。可以说,这个条例从1958年就名存实亡了,这么多年来火车票中这2%的保费根本无处可缴。
就拿近10年的统计看,铁路强制保险收入超过100亿元,但这笔钱的去向也是不解之谜。既然没有缴纳给商业保险公司,那么这笔钱应该退还给乘客或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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