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819 发表于 2013-4-6 10:43:59

铁道部撤销后 铁路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如何解决

专属管辖是否就失效了而适用三大诉讼法中普通管辖的规定呢!

wewewewewei 发表于 2013-4-6 10:52:30

这涉及到法律问题了

波比 发表于 2013-4-6 12:14:27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4-6 12:44 编辑

90年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就已经明确,直到现在同样有效。

江城周扬 发表于 2013-4-6 16:21:32

由于铁路法院早已经并入地方法院系统,虽然铁道部解散,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铁路法院管辖的客观要件并没有消灭,且12年刑诉法修改中对于27条的相关专属管辖内容没有任何修改。故原专属管辖内容不变。
专属管辖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诉讼法(其中27、29条的内容不限于铁路法院管辖)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有涉及。

浙江律师 发表于 2013-4-6 16:27:04

铁路运输法院在铁道部撤并之前,已经从铁道部划出来,都属于地方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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