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wpscced2在 2004/07/17 07:58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DF4D-0001在 2004/07/17 00:18am 发表的内容:
ND5南仓摘挂之后进的是126折返段,不进本段,在这个过程中机车是退行的,不用掉头,我见过至少2次。我觉得ND5上行很有可能走的是南曹,因为我从未在天西沿线看到上行的ND5,相反在南仓站北端则看到过很多次。
您的这种说法应该是对的。先请问您什么是129折返段,它的全称应该叫什么折返段?
ND5机车应该就是走南曹,因为ND5在南曹联络线上曾经与汽车相撞发生过重大事故。
原文如下:
2002年5月11日10时许, 原告赵某、陈某与亲属及请来的小工共计13人,连同一副装有遗体的棺材挤在一辆雁牌130型汽车上,前往天津市北辰区为赵某的父亲迁坟。当行驶至天津铁路分局南曹联络线3公里925米处时,与一辆担当货物列车运输的济南西机务段的机车(可能是ND5型机车)相撞,造成5死8伤的惨剧,雁牌汽车完全报废。火车机车不同程度受损,南曹联络线中断行车53分钟,给铁路方面造成经济损失3.8万元。
两名重伤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铁路分局和济南铁路分局索赔60万元。
案情中,铁路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了主要焦点。原告认为事故主要责任在火车司机,并提出道口警示标志不健全、机车未鸣笛并超速行驶、道口树木遮挡瞭望等理由.在此次开庭前,被告天津铁路分局辩称,此案发生后,天津铁路分局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为死伤者花费了17.9万余元,并且该案完全因为汽车司机田某违章驾驶造成的,铁路部门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庭认为,“5死8伤”的事故是汽车司机田某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忽视道路两侧各种健全、醒目的安全标志,没有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的。关于道口两侧的树木遮挡视线的问题,根据《铁路法》规定,道口两侧树木的修剪、砍伐应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被告无此权限,且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和录象显示,事法时树木的生长状况不影响瞭望;关于道口不符合标准问题,按照《铁路道口暂行规定》,被告无权负责铁路两股钢轨2米以外的改造、检修和管理,且现场照片和录象显示事发时道口平台状况并不影响汽车停车;同时,道口的警示设施齐全醒目,符合铁路部门的规定;另外,机车黑匣子表明,当时机车并未超速;关于机车未鸣笛一事,而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实这一事实。就此法院认定,虽然汽车与火车相撞,但相撞的原因是汽车司机未执行交通规则所致,因此,二原告的伤害与二被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而网友Albert在南仓站北端也看到过ND5,还排过照片。

而我在上行的天西津浦线上行确实见过ND5,但只见过一次,大部分都是京局天段的机车,我确实弄不明白ND5机车在天津的走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