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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抱轴瓦

关于4.11事故原因大家不要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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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12:41:30 |

关于4.11事故原因大家不要乱说!

在我个人的看法是, 由于国铁是国家拥有, 就是赚钱, 管理层也没甚么益处, 所以办起事上来也没那么落力了, 对下面的管理, 情况亦一样。相信大家也听过中国古代古场「多做多错, 少做少错, 不做不错」, 我觉得国铁正正是体验了这句说话的精神
发表于 2006-4-14 13:35:01 |

关于4.11事故原因大家不要乱说!

[这个贴子最后由Gothic在 2006/04/14 01:37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akira2006/04/14 07:25am 发表的内容:
铁道部现在的报告是出来了。事故的诱因,责任等的阐述已经明了这个不说了。个人认为,他们每次在事故的总结后,就只是一个劲地说怎么样贯彻安全精神,落实安全指示等等,治标不治本的改善措施,根本就没有(有或 ...

这就是典型既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在中国实在太泛滥了~~唉~~这个风气存在多久,事故隐患就会存在多久~~~现阶段我们这些没权没势的老百姓出行,还是拜多D神,希望菩萨多多保佑,自求多福了~~
发表于 2006-4-14 20:04:33 |

关于4.11事故原因大家不要乱说!

下面引用由LF2006/04/14 00:36am 发表的内容:
我分析
乘警和女乘务员是被挤死的。
看来这回要下来N个人了。谁能“进”去呢?
你管人家是怎么干什么?真无聊!!!!
发表于 2006-4-15 09:29:19 |

关于4.11事故原因大家不要乱说!

[这个贴子最后由南昌局九江段在 2006/04/15 09:34am 第 1 次编辑]

从“不要乱说”谈起
  追尾事件可谓大事件。面对泰山压顶式的责任追究和千头万绪的善后事宜,如果你是领导,应该如何迅速反应、果断处理?不要说你不行,请将“是否有利于巩固官位”作为一切行动的判定标准贯穿始终,把对外宣传作为大事,对内抓“不要乱说”、对外称“没有死人”,能遮掩就遮掩,能盖住就盖住,坚决将事件对官员利益的损害降到最低。
  看了上段的为官准则,是不是觉得很不舒服?那让我翻译一下吧:要将是否有利于大局稳定作为一切行动的判定标准贯穿始终,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作为大事,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杜绝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传播谣言,减少群众对事件的发生可能产生的恐慌心理,坚决将事件对人民铁道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美国人有句话说的好——总统是靠不住的。放到中国,似乎可以改成“领导是靠不住的”。事实上,既然人民将权利让与政府,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分离即造成人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分离;当权利让与的渠道、方式以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愈不完善,人民利益与政府利益的分离就愈发严重,而且面对弱小的权利个体,强大的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本性必将使其反过来侵害人民权利,正所谓“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弱小的个体仅凭己力是无法抗衡的,必然要再联合其他个体的力量,由多个个力凝聚成众力,方才可行。而舆论以其公开性、广泛性和及时性,成为个体寻求多体支持进而形成足以与政府权力抗衡的公众权利集合体——即民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正是揭开保护层、将易腐的权力以及沾染上权力的各种事务暴露在阳光下的最强大也是最持久的动力。
  一方面,权力犹如幕后老板,其自保甚至侵蚀的本性驱使作为前台的领导们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为其筑起看似坚固的碉堡,而类似“不要乱说”的宣传纪律、“加强舆论引导”的宣传方针,正是其中的一些砖块;另一方面,人民对“负面”(对于领导而言)报道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谈论,看似趣味低级,实际上是出于自身权利的关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舆论!
  那么,如果舆论真的乱说了,是不是该受到制裁?或者说,个体在对权力性事务发表言论时,是否要对他言论中的错误负责?宪法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给了我们很好的解释:报纸刊登的批评政府镇压民权示威活动的广告中,出现了细节上的错误,比如事件起因,比如参与人数,政府由此控告报纸犯有诽谤罪。州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理由是“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就构成了诽谤”。但最高院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本案所涉及的政治广告,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应该得到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此阿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空间”。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能百分百的准确?“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及时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镇中法规阻碍了公共辩论的高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让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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