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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实施管理办法 地铁站确定禁设商业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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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4 12:48:05 | |阅读模式
2004年05月24日01:38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赵磊)从6月1日开始,擅自进入地铁轨道,将被视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还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地铁车站内不能设置商业摊点。

  据介绍,该《办法》不但对擅自进入轨道线路、强行上下列车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在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而由于擅自进入轨道线路,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在今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强行上下列车;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等9种行为将被视为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办法》的第十九条还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
 楼主| 发表于 2004-5-24 12:48:55 |

北京6月实施管理办法 地铁站确定禁设商业摊点

北京六月实施管理办法 不再禁止地铁行乞卖艺等


 2004年05月24日10:24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已于5月21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将于6月1日施行。该办法没有禁止地铁乞讨、卖艺等行为。
  不再禁止地铁行乞
  规章送审稿中曾提出:“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去年12月7日该条款向市民征求意见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经过反复论证,正式规章中这条规定被删除,而增加了“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一切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该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强行上下列车;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损坏车辆、隧道、轨道;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等。上述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规章还要求有关单位制定城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并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

 楼主| 发表于 2004-5-24 12:49:18 |

北京6月实施管理办法 地铁站确定禁设商业摊点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遇恶劣天气可停止运营


 2004年05月24日09:22  来源:北京晨报
  
  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遇恶劣天气危及安全时可停运
  晨报讯 (首席记者崔红) 自6月1日起,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遇到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可停止线路运营,并公告社会;地铁、轻轨的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记者昨天获悉,政府令《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将于
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办法》同时也规定,对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按照《办法》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应试运行至少3个月,并不得载客。试运行合格后要有至少一年的试运营期,才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记者注意到,《办法(送审稿)》中规定的、同样引起市民关注的“因当事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的,运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经济损失的,运营单位可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一款内容没有出现,《办法》只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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