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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议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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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11:47:20 | |阅读模式
转自http://news.163.com/08/0706/11/4G5Q7OIJ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律师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新华网7月6日电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在发改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写出建议如下:
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发改委称责令停收存在法律障碍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铁道部并未正面回应退票费问题
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了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信中称,关于建立票价及相关价格听证问题,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始终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对于律师的建议,铁道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但铁道部还是对律师的其他建议作出了积极的响应,其中就包括将考虑更改火车票上“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的模糊表述。铁道部称将展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后的规程中,该说明将作修改。
对于铁道部的模糊表态,董正伟于6月16日向铁道部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铁道部明确取消“退票手续费”,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铁道部在6月19日的回函中,称已在5月22日的回函中就律师所提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对于此次行政复议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铁道部称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就这样依然山重水复。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焦红艳 王峰)
发表于 2008-7-6 12:12:44 |
赞同这一建议……………………
发表于 2008-7-6 12:15:34 |
相当赞同 :victory:
发表于 2008-7-6 17:08:53 |
严重支持!!!
只可惜TDB才不会吐出这块肥肉,后续发展只能试目以待
发表于 2008-7-6 17:20:13 |
应该出发前一天以前退票不收费,或者收5元手续费
一天以内才收10%手续费

不过这样貌似会助长黄牛党
发表于 2008-7-6 17:23:39 |
有利也有弊:(
发表于 2008-7-6 18:22:06 |
退票费却是目前打击一些黄牛的有效手段。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8-7-6 21:26:32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8-7-7 10:46:16 |
同意收取退票费 但是晚点也要赔偿一下
发表于 2008-7-7 11:01:50 |

哗众取宠的行为

对大多数乘客而言,退票是很少发生的;发改委与其浪费这样的资源,还不如实施解决所有人深恶痛绝的“买票问题”
发表于 2008-7-7 11:24:05 |
火车票等免费了,退票费也就免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7-7 19:18:24 |

回复 #8 iDTGV 的帖子

晚点给予乘客补偿,我也赞同它在未来某个年度适时推出来。现在略早了点。
下面我们还是讨论退票是否收取退票费的问题。
发表于 2008-7-9 13:43:47 |
3个多小时的车程要4个多小时,做了10次有8次都是这样,所以晚点给予乘客补偿,要知道做火车的人是不容易的,尤其是超过8小时坐硬座,甚至无座
 楼主| 发表于 2008-9-16 20:32:30 |
继续密切关注此帖
发表于 2008-9-17 08:26:51 |
08年,我和律师签订了09年的法律顾问合同,但是08年12月31日,我决定不玩了,要律师全额退钱,毕竟也不影响他与别人签订协议嘛!可能吗?律师兄还不告死我!

再说了,你提前退票铁路就没有付出了?软纸票不是钱?售票工作没有服务?不知道怎么想的,铁路惹谁了?你去退机票试试!
发表于 2008-9-17 08:39:03 |
这个事情比较难说,谁知道取消了退票费后车票会不会更加难买。
觉得不一次性全部取消为好,应该像个税那样分级分段收取退票费。毕竟现在对所有车票无论长途短途座位卧铺一律20%的退票费征收标准确实有点儿太高了。
发表于 2008-9-17 10:20:42 |
赞同取消退票费,可将车票有效期改成一年,就是旅客在1月1日买的票如果没有成行,可在当年12月31日24点钱改成相同或其他到达同一目的地的车
发表于 2008-9-17 10:38:25 |
分清责任,不搞一刀切。该收的退票费接着收,不该收的坚决不能再收。
发表于 2008-9-17 10:43:23 |
是的,。肯定有利有弊,总会有人钻空子。应该做到分情况具体对待
发表于 2008-9-17 11:56:00 |
原帖由 哈局北段 于 2008-9-17 10:20 发表
赞同取消退票费,可将车票有效期改成一年,就是旅客在1月1日买的票如果没有成行,可在当年12月31日24点钱改成相同或其他到达同一目的地的车

我还想坐车免费呢,如不可行将有效期调为10年!痴人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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