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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火车撞行人案铁路被判赔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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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17:07:24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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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17:12:05 |
进步了。..........
发表于 2008-6-28 18:06:05 |
怎么?这类案子不归铁路运输法院审了?
发表于 2008-6-28 18:15:53 |
估计是二审,一审可能还是铁路的
发表于 2008-6-28 18:32:41 |
开了个先例
发表于 2008-6-28 19:04:44 |
开了这个先例,以后铁路有得赔的了!
发表于 2008-6-28 22:43:12 |
还终审啊,成判例了,那以后铁路就有得官司打了
发表于 2008-6-28 23:13:00 |
本案受害者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08-6-28 23:30:49 |
两面都有责任,但不能老说铁路方面怎么怎么着,铁路存在这么些年,一些常识人们应该有吧?!不能说不加围墙,你就可以横冲直撞了,这不开玩笑了嘛!
发表于 2008-6-29 00:24:16 |
那是,我们这边线路两边的护栏都已经加到快2米高了。
发表于 2008-6-29 00:27:57 |
这个护栏和银行里的一米线是一样的道理,没有护栏就去闯啊,她是成年人哎,这点意识也没有,还说什么.
发表于 2008-6-29 13:39:40 |
皇姑屯那早就全用2米高铁皮给乎起来了。连火车影子都看不见了。可即使这样,要是再有车迷翻进去看车被车撞了,该找谁呢?
发表于 2008-6-29 17:05:09 |
该帖子可能只讲了其中一部分判决内容,估计另一部分内容应该是:由于死者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穿越铁路会有危险而穿越铁路,应当付50%的责任。法院共判40余万元,死者自己承担20余万元。
发表于 2008-6-29 17:24:32 |

要怪,就怪她是铁路!陪吧,陪吧,赔垮铁路,

首先,我对死者表示哀悼和惋惜.
铁路有些地方没做到让大家满意,于是大家就觉得铁路很不爽,只要有机会就想搞它一下!
大家什么时候听到过下面的案例:某人穿越高速公路被汽车撞到不幸身亡,判高速公路和驾驶员赔偿的?
铁路的专用路权,那可是<铁路法>上规定的啊!
再说,铁路沿线怎么才叫防护?加高围墙到2M?全国铁路都那样防护,那是什么样子?有没有常识?
如果不是道口,或者是立交道口,则铁路几乎没有责任;
如果是道口,且是平交道口,则铁路负有不超过50%的责任.
在很多一线干部职工享受贫民待遇才能取得1年约80个亿的利润的铁路,还要不断投资修铁路,20万,4万分之一.
陪吧,陪吧,赔垮铁路,最好赔垮民航、公路和水运,让我们回到原始社会肩扛手抬的时代吧!

[ 本帖最后由 竢实扬华 于 2008-7-1 17:11 编辑 ]
发表于 2008-6-30 10:43:55 |
社会进步了,但总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在里面.这个案例虽然开了先河,但是我只能叹息,现在的人,放着好好的路不走,非得冒险去跨火车道,撞死不活该难道还能说什么吗?
发表于 2008-7-1 21:01:31 |

明知走铁路危险还要上去

撞死了应该自己负责!
发表于 2008-7-2 17:21:32 |
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
与时不俱进呀
把当时的400元按各种指数折算一下看看现在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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