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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pcym

zt作為香港反對運動的參與者……小夫說一點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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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8:53:25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8:33 发表



别有事没事都拿法律来说事!

法律一定就是对的?
如果法律一定是对的,那为何每年人大都需要审议通过『修正法案』?
为何一百年前的法律大多都不能适用於今天?

所谓『恶法』,又从何说起?

如 ...



保护民主最重要的,最公平的工具就是法律,也体现在法律上。包括立法,执法。香港不是一直标榜自己是法制城市么,就拿它们的优点来说他们,不是很好么
发表于 2010-1-21 18:56:03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8:39 发表


既然你对政策所知不多,『後面的结论又源何说起』?

我倒要反问,为什么你们『对政策所知不多』?
政策都不是明摆着的吗?
我又想问下,为何我们能够知道的政策,你们又为何所知不多?
为什么?


咬文嚼字有意思么,不多代表没有么?

[ 本帖最后由 低铁 于 2010-1-21 18:59 编辑 ]
发表于 2010-1-21 19:00:07 |
原帖由 happying 于 2010-1-21 18:30 发表
现在已经太晚了。由于香港人的低调,香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贡献现在内地已经没有多少人知道了。而且国内的基调是不宣传香港的贡献的,比如97年金融风暴,很多人认为是中央财政救了香港。现在香港的相对实力已经大 ...


这个我倒不会去担心,时间问题。

君不见二十年前国民党还是十恶不赦,去年六十周年的主旋律不都有好有坏吗?
出於『宣传需要』,GCD 这手法是司空惯见了。
发表于 2010-1-21 19:01:16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8:47 发表


问题在於监察权力在那?
能正确行使么?

改正权力在那?
能行使么?

你认为『自家人查自家人』会公正点?
还是由第三方独立团体查证更加公正点?

按你的说法,那我倒想问——中央年年打大老虎却 ...




如果都不能行使的话,那为什么每年纪委还能去查那么多贪官污吏?所以你的问题应该改为:能否每一次都公正正确的行使权利。

你把整个party看成自家人,我也可以把中央纪委监察部当做party内部争议双方的第三方独立团体,只不过这里的争议双方和第三方他们都是party而已了。

所以我所说的就是,这个监管权利机构的实际权利,无论在多party还是一party情况下,需要有足够的法律保障。
发表于 2010-1-21 19:02:04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8:14 发表



你要用大陆的缺点攻击大陆么?那么我也用香港的缺点来攻击香港。
香港的制度不见的比大陆好到哪里。

香港人到罗湖边境示威,影响两地人民过关,听说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不知道你香港的法制此 ...


真多謝拿出這些列子
這算是甚麼列子呀,只不過個別普通犯罪個案
相對天朝那些簡直就是小毛見大毛
我不怕五十步笑百步有種的你給我數
在大陸人民土地被侵吞隨處可見
官員貪污腐敗情況嚴重
沒新聞自由大陸不能接收境外媒體
沒言論自由示威遊行是不準許的
司法不獨立告政府是不可能的









我只是普通鐵路迷
本來不打算說政治的
只發覺越來越多國內朋友
對香港的社會制度有相當多不滿
而這些制度本身正是大部份香港人的核心價值
當這些價值觀受到衝擊時,作為中國及香港的一份子
有必要為此作出反擊,希望這樣做不會傷害大部份朋友的感情
发表于 2010-1-21 19:06:56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8:53 发表



保护民主最重要的,最公平的工具就是法律,也体现在法律上。包括立法,执法。香港不是一直标榜自己是法制城市么,就拿它们的优点来说他们,不是很好么



是的,法律作为工具是重要的,却也因为他的重要,其公平性不是更加重要吗?
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一要看立法程序,二要看原意,三要看执法的人员。

我倒想问问,依法上访的人员为何累次出现被中途截返什至被打致死的案件?
结果那些冤主又去那寻回公道了?

到底是『上访法律出现问题』还是『执法人员出现问题』?

同理,你说的那起案件,有那条法律限制了人身自由?
如没,那举牌示威就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了。
再说,如果在警察局门前示威,也没有违法之理。
发表于 2010-1-21 19:14:38 |
原帖由 delkeane 于 2010-1-21 19:01 发表




如果都不能行使的话,那为什么每年纪委还能去查那么多贪官污吏?所以你的问题应该改为:能否每一次都公正正确的行使权利。

你把整个party看成自家人,我也可以把中央纪委监察部当做party内部争议双方 ...


你没捉住主题——我问你,是『自家人查自家人能公正点』?还是『由第三方查能公正点』?

这不单涉及到『利益问题的抖缠』,还涉及到『感情关系』的问题。
每个先进之邦,为何遇事也由第三方独立委员会完成调查的?

问题是,在我国大地,单一政制之下,如何能够成立独立委员会?
更不要说如何保障这种委员会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了。

整个问题的重点是『利益问题的抖缠』及『感情关系』的割裂。
如果完整的分裂出来,那监察效能才能够『事半功倍』。

难道我们长年都需要有包公这种人物出现才能够确保一方安宁?
制度之所以要成立,就是让制度去把『社会公平性尽量不受人物更替而改变』,你同意吗?
发表于 2010-1-21 19:18:51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8:56 发表


咬文嚼字有意思么,不多代表没有么?


不多当然不能代表没有。

问题是你只抓住衣履一角就说是全部或大部份。
这就是以偏盖全了。

以偏盖全一旦成为常态,对所有人都不是一件好事。
发表于 2010-1-21 19:19:25 |
原帖由 kkzz123 于 2010-1-21 19:02 发表

我只是普通鐵路迷
本來不打算說政治的
只發覺越來越多國內朋友
對香港的社會制度有相當多不滿
而這些制度本身正是大部份香港人的核心價值
當這些價值觀受到衝擊時,作為中國及香港的一份子
有必要為此作出反擊,希望這樣做不會傷害大部份朋友的感情


我觉得许多朋友不满的肯定不是香港的社会制度以及核心价值,相反,其中许多核心价值是被人所认同的。其实不满的更多原因,是因为有一些香港政治团体以及部分民众,过分滥用了香港的政治制度的行为。
发表于 2010-1-21 19:19:38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9:06 发表



是的,法律作为工具是重要的,却也因为他的重要,其公平性不是更加重要吗?
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一要看立法程序,二要看原意,三要看执法的人员。

我倒想问问,依法上访的人员为何累次出现被中途截 ...



去其他看看边境条例的规定。
发表于 2010-1-21 19:25:15 |
原帖由 kkzz123 于 2010-1-21 19:02 发表


真多謝拿出這些列子
這算是甚麼列子呀,只不過個別普通犯罪個案
相對天朝那些簡直就是小毛見大毛
我不怕五十步笑百步有種的你給我數
在大陸人民土地被侵吞隨處可見
官員貪污腐敗情況嚴重
沒新聞自由大 ...


游行示威冲击了法律还只是小事?你们不是说这些法制,公平是你们香港的核心价值么?怎么此时此刻却选择性失明了?

在大陸人民土地被侵吞隨處可見,官員貪污腐敗情況嚴重,我没否认。

沒言論自由示威遊行是不準許的,大陆没游行示威么?2008反法, 2005年反日是什么0

司法不獨立告政府是不可能的。你没看大陆的新闻,不知道近年民告官的情况,就多看一点新闻,别老是YY大陆处在封建时代。

冲击你们核心价值的不是大陆人,是你们香港人自己,大陆之前一直认为香港的某些制度,法律是大陆学习的榜样,大陆的谁会去冲击呢?可是香港部分人的作为也揭露了这种制度的不完善。
你们可以美言保护你们的核心价值,我们的核心价值就不要保护了么。各自的核心价值不一样,制度不一样,你香港就有资格瞧不起大陆的制度么。中央政府及内地对香港几乎不作为了,香港 没对大陆指指点点么,什么是井水犯河水。如果 在自己的城市自己闹个够,那是没多少陆人去看热闹的,而正正是闹出了香港的范围,已经触及到更多的大陆人了。引起了更多的反感




[ 本帖最后由 低铁 于 2010-1-21 19:34 编辑 ]
发表于 2010-1-21 19:26:01 |
原帖由 kkzz123 于 2010-1-21 19:02 发表


真多謝拿出這些列子
這算是甚麼列子呀,只不過個別普通犯罪個案
相對天朝那些簡直就是小毛見大毛
我不怕五十步笑百步有種的你給我數
在大陸人民土地被侵吞隨處可見
官員貪污腐敗情況嚴重
沒新聞自由大 ...



朋友,别激动,也别太过介怀。

事实上大凡涉及香港的事,几乎都毫不例外的涉及政治。
所以说呢,香港现在什么事也败在『政治化』三个字身上。

你能说『香港高铁事件』不是政治化吗?
其实,泛民那帮人不知道高铁的重要性吗?
君不见二年前他们对高铁的态度吗?
为何两年不见就黑白反转了?
事实上,有或没有他们的支持,香港高铁还是能上马的!

因为他们(或者相当大部份的香港人)马上就要面对政制问题,高铁事件,只是一个热身而矣,更大台的戏码还没上演呢!
老兄如果是学生,好好读好自己的书,以在将来供献社会;如果已经出身做事,努力工作,为自己先挣个安乐窝吧。

相信这个想法,应该也有绝大部份香港人的想法,因为太累了,还不如见多点钞票,看多个美女来得更实在点!
有些事情,我们要急也急不了。
只希望不要搞出什么安全事件就是了。
发表于 2010-1-21 19:32:43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9:25 发表


游行示威冲击了法律还只是小事?你们不是说这些法制,公平是你们香港的核心价值么?怎么此时此刻却选择性失明了?

在大陸人民土地被侵吞隨處可見,官員貪污腐敗情況嚴重,我没否认。

沒言論自由示威遊 ...



我想问,示威游行,冲击的是法律还是面子啊?

你知不知道集会游行意味着一定就是『暴动』?

这种法律,都是一百年前的法律了,现代先进社会,都不可能有禁止游行这条法律!

我就奇怪了,香港常年示威不上千也有过百,高铁那次示威,最多也就是1%的事情,用得着无限放大吗?

还有就是,如果人民能有适当渠道去宣泄感情,还管得着去游行吗?

很奇怪的一个现像是——有足够渠道宣泄民情的地方,一定不管制游行的;相反,管制游行的地方,却一定没有足够的宣泄渠道,何解?
发表于 2010-1-21 19:37:01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9:19 发表



去其他看看边境条例的规定。


先搞清楚是那个地方的边境条例再说。

还有,你们常说的『有法不依』,跟香港地区的『有法不依』,是两码子的事!

最少,在香港没有法律定明刑法的,就不管是违法;而内地却是只要没有被允许的,就是违法!

还有,在香港『违法』不一定坐牢;内地的『违法』,如果是平民的话,就意味着坐牢。

[ 本帖最后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9:38 编辑 ]
发表于 2010-1-21 19:38:55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9:32 发表



我想问,示威游行,冲击的是法律还是面子啊?

你知不知道集会游行意味着一定就是『暴动』?

这种法律,都是一百年前的法律了,现代先进社会,都不可能有禁止游行这条法律!

我就奇怪了,香港常年 ...



去看看边境管理条例。

邊境禁區內不能行使憲制權利?
事發後,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吳家聲在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羅湖橋屬禁區範圍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38條,非為過境目的的人士,如未有持有邊境禁區通行證 (俗稱「禁區紙」)而進入禁區,即屬違法,當中包括在羅湖橋過境途中作出「唱歌或叫口號,而帶有政治性」行為的人士 。---既然违法为什么不采取行动。

[ 本帖最后由 低铁 于 2010-1-21 20:04 编辑 ]
发表于 2010-1-21 19:42:38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9:25 发表


游行示威冲击了法律还只是小事?你们不是说这些法制,公平是你们香港的核心价值么?怎么此时此刻却选择性失明了?

在大陸人民土地被侵吞隨處可見,官員貪污腐敗情況嚴重,我没否认。

沒言論自由示威遊 ...


首先你要弄明白,游行在香港是不是禁止的,而游行又是不是要坐牢的?
你再看国内法律是怎禁写的?

那个地方的法律能更公平点?

当你要评价『公平』两个字的时候,可不可以不用『法律角度』(更正确点是『制法者』的角度,再引申下去,你应该知道我想说什么的了。)去思考,而是纯绪用个人以及社会民众角度思考?
发表于 2010-1-21 19:45:11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9:42 发表


首先你要弄明白,游行在香港是不是禁止的,而游行又是不是要坐牢的?
你再看国内法律是怎禁写的?

那个地方的法律能更公平点?

当你要评价『公平』两个字的时候,可不可以不用『法律角度』(更正确点 ...



邊境禁區內不能行使憲制權利?
事發後,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吳家聲在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羅湖橋屬禁區範圍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38條非為過境目的的人士,如未有持有邊境禁區通行證 (俗稱「禁區紙」)而進入禁區,即屬違法,當中包括在羅湖橋過境途中作出「唱歌或叫口號,而帶有政治性」行為的人士 。---既然违法为什么不采取行动
发表于 2010-1-21 19:47:18 |
原帖由 低铁 于 2010-1-21 19:38 发表



去看看边境管理条例。

邊境禁區內不能行使憲制權利?
事發後,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吳家聲在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表示,羅湖橋屬禁區範圍,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38條,非為過境目的的人 ...


呵呵,违法,那该如何处理啊?
在你看来的确是大事啊,可在香港社会看来,也是大事啊——不过跟你的角度不同。

这就是香港跟内地认知的差别所在!

违法,就一定要采取法律行动?
而且,在技术性上面,内地做法跟香港也不一样。

这种所谓『违法事件』,大不了罚款500了事!:lol :lol
比街头丢垃圾的罚款1500还要轻得多。

要不要跟那个刘什么一样要坐牢七年啊?

明白了香港跟内地在这方面的差异吗?
——香港是以『一般治安条例』罚款了事,因为这是街头事件。
——内地则以『政治』先行,游行这事,滋事体大!
那可是面子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9:53 编辑 ]
发表于 2010-1-21 20:00:25 |
原帖由 ironridder 于 2010-1-21 19:47 发表
明白了香港跟内地在这方面的差异吗?
——香港是以『一般治安条例』罚款了事,因为这是街头事件。
——内地则以『政治』先行,游行这事,滋事体大!
那可是面子的问题!


那么我请问你,罗湖桥上的事,是普通的街头事件,还是政治事件?
发表于 2010-1-21 20:03:31 |
原帖由 delkeane 于 2010-1-21 20:00 发表


那么我请问你,罗湖桥上的事,是普通的街头事件,还是政治事件?


无论怎样看,都是政治事件。
但香港的处理手法是治安事件,街头事件,大不了判个罚款500。
在国内可不是一样了。

同样情况也出现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多从轻法落,跟内地的处理不一样。
也看不出这样对『国家安全』或者人命造成怎样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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