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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乘机车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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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3 21:51:18 | |阅读模式
一、在不影响机车乘务员工作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登乘机车:
1、机务段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持有工作证时;
2、当班调车组人员因作业需要时;
3、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持有监察证时;
4、因抢救急需的医务人员,持有调度命令时;
5、防洪防台期间发现险情,临时指派线路领工员和工长登乘机车引导列车运行,持有调度命令时;
6、信号工长、无线工区通信工、工长以及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持有登乘机车证时。
二、登乘机车证,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登乘机车区段在分局管段内的,由分局机务分处;跨分局的,由路局机务分处审核发给。
三、登乘机车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二人,影响机车乘务员工作时,司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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