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五子棋 于 2016-10-14 17:27 编辑
摘自2014版技规
第247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注1)。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8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49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第250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251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注2)。动车组列车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52条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挂辆数不得超过20辆,应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10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辆。
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力制动机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机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人力制动机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注3)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军用及其他对编挂位置有特殊要求的客车按有关规定办理(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