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原标题:“列车晚点被诉”呼唤铁路补偿机制
列车晚点8小时,乘客起诉铁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百余元。1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乘客所提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一趟列车居然晚点8小时,导致两乘客缺席了一个重要会议,应该说,由此造成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两乘客将涉事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经济赔偿,一审、二审均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显然,法院存在“护短”之嫌。事实上,列车晚点8小时,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均是铁路部门的一次责任事故,并对旅客造成了损害。因此,铁路部门应给乘客一个“说法”,除了公布列车晚点原因之外,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彰显契约精神,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铁路运营单位与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乘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广州至武昌这趟列车出现晚点事件,导致旅客滞留8小时成既定事实,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乘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虽然铁路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无法改变晚点损害乘客利益的事实。因此,列车因晚点对乘客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弥补损失,给予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铁路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铁路,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铁路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而不是漠视。一旦列车因诸多原因导致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市民便利出行,必须履行补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列车晚点官司的背后,折射出了铁路补偿机制的缺位。相比航空公司均已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铁路公司尚为空白。正因为铁路公司没有建立相关赔偿制度,才未能主动因晚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在乘客的交涉下才进行了经济补偿。可见,铁路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使出不规范的“自选动作”,有的象征性地进行补偿,有的却拒绝补偿,随意性大,难以让乘客满意。
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监督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建立起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张西流(湖北 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