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消保委就“实名购票遗失需另购”与铁路局达成谅解
新华网上海12月13日电 (记者黄安琪)记者13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悉,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此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浙江消保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准许上诉人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上写道,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此后,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这是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刚才看央视也播了这条新闻。 如果这个官事打下去,并直播庭审,对中国普法有积极意义。 {:4_73:} 类似的案件应该开庭审理,具有指标意义,不能稀里糊涂的和解谅解。。。不然依法治国就是空话。。。 comwjg 发表于 2015-12-14 17:45
类似的案件应该开庭审理,具有指标意义,不能稀里糊涂的和解谅解。。。不然依法治国就是空话。。。
依法治国?你敢把d扔掉!!! comwjg 发表于 2015-12-14 17:45
类似的案件应该开庭审理,具有指标意义,不能稀里糊涂的和解谅解。。。不然依法治国就是空话。。。
我也这样认为!我上次认为陈绘衣会输官事,没想到和解。退还了补票款。
这件事还是应该在法庭上辩论,胜要胜在有理有据。输也要输得心服口服。 这是消协代表消费者打的官司,它本身没有厉害关系,对于“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只能是“是”或者“不是”,没有和稀泥的余地。现在,也没有得出结论,怎么能“谅解”掉了呐?那么,消费者就要问消协:我们以后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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