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玉有瑕 发表于 2015-8-11 21:21:51

关于新建徐州市至淮安市至盐城市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建徐州市至淮安市至盐城市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89号苏北铁路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新建徐州市至淮安市至盐城市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睢宁县、宿迁市、泗阳县、淮安市、涟水县、盐城市、建湖县、阜宁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受环保部委托(环办函〔2015〕69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徐州市、睢宁县、宿迁市、泗阳县、淮安市、涟水县、盐城市、建湖县、阜宁县的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则同意徐州市、睢宁县、宿迁市、泗阳县、淮安市、涟水县、盐城市、建湖县、阜宁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制订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切实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铁路线位走向,减轻铁路建设对沿线居民等敏感目标的影响。
  (二)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根据相关保护管理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工程穿越清水通道维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和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施工营地、弃渣场等临时工程不得设置在生态红线区域内。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作业方式,减缓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严控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各类临时用地应尽可能设在荒地或本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对工程占用的基本农田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复垦或异地开垦,施工表土剥离单独堆存,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和取土场进行生态恢复,开展工程沿线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墙或声屏障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高振动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进一步比选、优化《报告书》提出的营运期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拆迁等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对沿线敏感点噪声、振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进一步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出现扰民问题。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落实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工作,项目试运行前须完成铁路沿线两侧距中心线30米范围内和《报告书》提出的与既有铁路包夹地带内的部分环境敏感目标的拆迁。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在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不同区段达标防护距离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
  (三)强化沿线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和洪水调蓄区等生态红线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沿线各类水源的安全。
  合理规划建设施工期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跨河桥涵桩基施工应于枯水期进行,桥涵基础施工采取钢围堰防护,施工泥浆进行沉淀、干化处理;定点设置施工机械、车辆冲洗点,混凝土拌和站远离水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尽量利用现有设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具备条件的应经临时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用于农田施肥,不得对周边水体产生不利影响,严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南水北调输水通道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排污。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场站排水系统。徐州东站、徐州东动车运用所、后马庄站、宿迁站、建湖站、淮安东站、盐城站各类废水均接管排入市政管网;双沟站、睢宁站、阜宁南站生活污水经新建化粪池、生物接触氧化池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后回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泗阳站新增生活污水利用既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泗塘河。对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南水北调输水通道等敏感水体的桥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将初期雨水排放至非敏感区域。对各场站污水收集设施、垃圾暂存场所采取防渗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影响。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和渣土在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除特殊要求外,施工期应采用商品混凝土。营运期全线车站采暖、供水等均采用清洁能源。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妥善处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存储,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减轻桥梁施工对京杭大运河的影响;施工不进入凌城遗址文物保护范围,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文物的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八)本工程涉及的电磁环境影响不在本次评价之内,需另行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本工程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徐州东站:废水量≤54677吨、COD≤2.734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睢宁县、宿迁市、泗阳县、淮安市、涟水县、盐城市、建湖县、阜宁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工程应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须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和当地环保部门。
  七、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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